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那么,绝对控股股东用作废公章在担保协议上盖章,担保有效吗?
最高院在《徐州汉天传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东富宝盈投资中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中明确:
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即使盖章公章效力有争议,也不影响担保合同有效性。
最高院认为,
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造的除外。
但是,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本案中,汉天公司的工商档案登记显示渴望公司是持有汉天公司95%股权的股东,且本案一审、二审中,东富中心、渴望公司、汉天公司均认可《保证合同》系渴望公司以其控制并保管的汉天公司公章及汉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颖名章,并以汉天公司的名义与东富中心签订的。
据此,原认定东富中心与汉天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由持有汉天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签订的,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该保证合同符合汉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一个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重要工具,陈颖作为汉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汉天公司正在使用的数字编码尾号为5853的公章及其个人名章交由渴望公司保管和控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都应当明知其已经赋予持有汉天公司95%股权的大股东渴望公司对外使用汉天公司公章及陈颖名章,以及以汉天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权力,其亦应当预见到相应的法律后果。
故陈颖在汉天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后,以上述印章丢失为名登报声明作废,并另行重新刻制汉天公司公章及陈颖名章的行为,实质上属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行为。
虽然陈颖在公安机关已就其重新刻制的公司公章及陈颖名章进行了备案,但并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留存印模,故对于任何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而言,渴望公司合法持有并保管的汉天公司数字编码尾号为5853的公章及陈颖名章,仍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
周军律师提醒,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评价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通常会考量债权人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是否构成善意相对人,以平衡公司、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华夏配资网-配资炒股首选-股票配资公司行业门户-最新上线配资app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